??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及上述要素的組
合,都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并非所有的標志均可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在設計商標時,需要重點規避以下幾
個問題。
設計商標不得違反我國商標法相關禁用條款。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
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
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
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
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
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h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
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申
請人在進行商標設計時,要注意避免違反以上條款規定。
同時,設計商標時要注意標志應具有顯著特征。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僅有本商
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
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的顯著特征,即商標的顯著性,是一件標志獲得商標注冊需要具備的重要前提條件。顯著特
征能讓商標被消費者識別、記憶,可以發揮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與作用。在設計商標時,要充分考慮該商標
是否便于讓消費者識別、記憶。
設計商標時,還要避免與他人在先商標產生權利沖突。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
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
公告。同時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
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在設計商標時還要充分考慮商標在視覺效果上或者聲音商標在聽覺感知上是否
與在先在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已申請或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況,很可能會因為與
他人在先商標權利產生沖突而導致商標無法注冊。因此,要盡量保證商標的獨創性,避免復制、摹仿他人商標,最
好在設計前了解想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已經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情況。